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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鉴鉴定
金鉴鉴定

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8-10-02 17:03:04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州中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2021年修订)》,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已入册成为产品质量鉴定和失效分析鉴定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可依法接受法院、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产品质量当事方的委托,对产品事故、产品质量纠纷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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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鉴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金鉴实验室是产品质量分析鉴定专业机构,拥有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S)与质监局资质认定(CMA)认证认可资质,是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广东省工信厅认定的“LED失效分析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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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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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资质证书                                                     CNAS资质证书


金鉴司法鉴定人与授权签字人由现代测试技术正高级工程师和资深失效分析技术工程师组成,均具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失效分析专家/工程师”的资格认证,实验室面积达3300平方米(1300平米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2000平米可靠性测试中心实验室),拥有各类专业鉴定仪器与设备150余台套,仪器与设备总价值数千万元。

金鉴将秉承"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严格执行鉴定工作程序,运用微量物证与失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案件相关的物证材料进行失效分析与质量鉴定,从而找出案件的因果关系及根本原因,为司法机构公正判决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

1.鉴定范围

金鉴实验室鉴定能力范围涵盖电子电气、集成电路、高端芯片、LED光电器件、传感器、新型显示、线路板等数千种电子元器件构成的电子电器相关产品,可提供检验检测、失效分析、可靠性评估等鉴定服务。

① 电子设备类: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鉴定、电子电路产品质量鉴定、电阻电容电感元件产品质量鉴定、电子专用材料产品质量鉴定、其他电子器件的产品质量鉴定

② 电气机械类:智能照明器具产品质量鉴定、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产品质量鉴定、其他电气产品质量鉴定

③ 化学制品类:合成材料产品质量鉴定、有机物/无机物制品质量鉴定、其他化学制品类产品质量鉴定

④ 金属制品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质量鉴定、金属结构鉴定、金属表面涂层质量质量、其他金属类产品质量鉴定

⑤ 橡胶和塑料类:塑料制品质量鉴定、橡胶制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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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具体服务内容

2.鉴定仪器设备

金鉴现有3300平米的实验室,下设分析测试中心(1300平米)、可靠性测试中心(2000平米),满足不断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金鉴分析测试中心有9台电镜,其中透射电镜(TEM)2台、双束聚焦离子束显微镜(FIB-SEM)3台、扫描电镜(SEM)7台,另外还配置了超声波扫描显微镜(SAT)、显微红外光谱仪(Micro FTIR)、X光检查仪、氩离子抛光仪(CP)、全套的热分析(TGA、TMA和DSC)等大型精密贵重分析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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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的选定方式

产品质量鉴定是司法机构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以下为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的三种选定方式:

1.协商选择:审判执行部门先行组织当事人协商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2.指定选择:当事人协商不成,需要法院指定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按随机方式选定专业机构;因客观情况无法随机选定,需采用直接或公告选定等其他选定方式的。

3.随机选择: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有两家以上时,采用实体摇珠机或电脑摇珠等符合规范的随机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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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选定方式


三、司法鉴定业务流程

1.委托沟通:机构了解委托鉴定目的、要求;

2.受理委托:机构根据司法鉴定规程决定是否受理委托,如确定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3.确定方案:机构确定鉴定人员、鉴定方案;

4.鉴定分析:鉴定人员取样、检验、化验、模拟试验、对比试验等。通过分析、推理、形成初步意见;整理数据资料,编制报告;

5.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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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鉴司法鉴定业务流程图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儿(一)


一、司法鉴定释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法院司法鉴定发展过程

全国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设立了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其中法医及文检类鉴定仍由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自此法院彻底改变了“自鉴自审”的模式,所有需要鉴定的案件均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扎口统一对外委托。

 

三、法院司法鉴定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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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程序

委托流程

第一步:法院通知案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到法院摇号室参与摇号。

第二步:在法院司法鉴定案件委托电子信息平台协商或随机选择鉴定机构(摇号机摇号或电脑随机摇号)。

第三步:法院摇号室配备三同步设备,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同步生成笔录、同步显示。选择结果由到场当事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五、司法鉴定的提起

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六、鉴定费用的承担

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儿(二)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鉴定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鉴定是有风险的。

 

一、你知道司法鉴定存在什么风险吗?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1:我要申请鉴定,我要让科学给我一个说法!

这可不能保证做到,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受鉴定材料、各鉴定学科技术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或者不能保证完全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还可能出现因检材不完整或当事人提供了虚假检材导致鉴定意见错误不能被法官采信的情况。

 

情形2:我要申请鉴定,我掏鉴定费,鉴定人总得为我说话吧?

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干涉,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情形3:鉴定意见是什么结论,法院就要给我判成什么样。

这可不一定。因为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专业性倾向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情形4:鉴定意见对哪一方有利,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鉴定费。

这种想法可不对。因为鉴定费用如何承担由法庭办理案件时一并解决,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的风险。若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已经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鉴定事项不能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鉴定工作收取部分或全额鉴定费。

 

 情形5:这次鉴定不满意,我要再换个机构鉴定。

这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鉴定工作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以及是否允许重新鉴定由法庭决定。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儿(三)

 

一、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你知道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吗?

 

(一)对方要鉴定的,我又没有申请,我手里的材料就不提供,哼!看你有什么办法。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该由哪个机构来做鉴定呢?

 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

 

(三)鉴定机构没有按时出鉴定意见,该怎么办呢?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不过,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四)我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或异议,该怎么办呢?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不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者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二、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呢?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

 

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适格的鉴定机构,你知道法院是如何为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的吗?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当事人协商,随机摇号,人民法院指定。

 

四、在民事诉讼中,首先采取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协商应当遵循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同意协商,也可以不同意协商。

协商不等同于当事人随意确定,而是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册中确定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同时要承诺双方均与鉴定机构无利害关系。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五、随机摇号确定,包括双方当事人现场随机摇号及电脑系统随机摇号。

现场随机摇号,即到场当事人现场确定好备选机构范围,通过自动摇号机或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随机摇号。自动摇号机摇号无法记录摇号过程,无法回看。

电脑系统随机摇号,即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无法到场时,由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工作公示后,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由摇号软件系统随机摇号产生鉴定机构,该摇号过程可回看播放。

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无法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鉴定或评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儿(四)


司法程序前,申请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案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话,法院是可以准许并根据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处理案件。

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2. 对于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第一,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将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如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对抗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的,且该鉴定结论不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第三,尽管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的,但一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如鉴定结论在客观上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法院无法组织重新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3. 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儿(五)

鉴定是否有风险,是否所有的鉴定都如当事人所愿?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鉴定专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调查、分析、判断得出的,由人民法院开庭确定能否被采信。

二、鉴定意见达不到当事人期望的风险。

产品质量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鉴定意见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意见不明确的风险。

鉴定意见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受制于客观证据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存在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风险。

四、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

配合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故意阻碍或者不提供鉴定资料,导致鉴定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证据妨碍”原则分配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不配合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

五、鉴定费用当事人无法收回的风险。

鉴定费用属于有偿服务技术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先行垫付,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进行裁决,存在鉴定费用无法收回的风险。

六、鉴定终止的风险。

鉴定对象有争议、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因素,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风险。

七、鉴定专家不出庭的风险。

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对鉴定意见质证是鉴定专家的法定义务,根据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申请鉴定专家出庭的当事人应依据法定标准先行将出庭费交给人民法院,如不交纳,鉴定专家有权拒绝出庭。因此,鉴定专家存在不出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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